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yè)技術學院)
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制度
遼開大工發(fā)〔2024〕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工會的服務職能,建立和完善對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的長效機制,開展好工會困難幫扶和送溫暖活動,根據(jù)《遼寧省工會<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遼工辦發(fā)〔2020〕45號)和《<工會送溫暖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遼工辦發(fā)〔2020〕48號)等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校工會幫扶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幫扶救助對象是經過學校認定的在職困難教職工。
第三條 幫扶救助主要通過生活救助、醫(yī)療救助、意外災害救助、信訪接待等方式,幫助職工解決實際問題。
第四條 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困難教職工的情況調查、檔案建立、信訪接待、政策咨詢、生活救助等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的全面工作。
第五條 堅持依檔幫扶、精準施策、資金實名制發(fā)放的原則。
第二章 幫扶救助對象的界定
第六條 學校幫扶救助的對象是深度困難教職工、相對困難教職工和意外至困教職工。
第七條 幫扶救助對象的界定標準
1.深度困難職工,具體是指家庭收入扣減剛性支出必要費用后,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实穆毠ぁ?/span>
2.相對困難職工,具體是指家庭收入扣減因病、因殘、
因子女上學等家庭剛性支出和必要就業(yè)成本后,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shù)氐褪杖霕藴?/span>(可參照沈陽市政府規(guī)定的低收入標準,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內)的職工。
3.意外致困職工,具體是指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患重大疾?。ㄖ卮蠹膊〔》N參照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guī)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見病病種目錄),在獲得各類賠償補償、保險支付、社會救助和社會幫扶后,生活仍暫時有困難的意外致困職工。
第八條 各工會小組每年要對本部門深度困難、相對困難和意外至困教職工進行調查摸底,掌握困難教職工的變化情況,及時上報校工會。
第三章 幫扶救助的方式與程序
第九條 學校對困難教職工的幫扶救助方式有生活幫扶、醫(yī)療和意外災害幫扶、信訪接待與政策咨詢。
1.生活幫扶包括常態(tài)化送溫暖和一次性資金幫扶。
2.醫(yī)療和意外災害幫扶為臨時性應急資金幫扶。
3.信訪接待與政策咨詢是對來訪的幫扶對象進行政策咨詢、解答問題。
第十條 對困難教職工的幫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困難教職工本人向所在工會小組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申請報告(不少于500字,詳細說明困難原因及困難情況、需要幫扶救助的方式等);
2)身份證及本人銀行卡復印件;
3)申請醫(yī)療幫扶救助的教職工需出示正規(guī)醫(yī)院病歷診斷書、出院證明小結、自付醫(yī)藥費單據(jù)(原件及復印件)等;
4)其他佐證材料(傷殘證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鑒定材料等)。
2.認定。基層工會小組及時對提出申請的教職工家庭生活狀況進行深入調查了解,符合困難教職工條件的,詳實填寫《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申請表》,并按照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界定標準提出初步認定意見,由基層黨組織簽字后,報送校工會。
3.幫扶救助與建檔。校工會核實情況,報校工會委員會研究討論予以審定。對困難教職工按規(guī)定采取相應救助措施,并將《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申請表》及具體幫扶措施建檔、記錄留存。
4.對給予生活、醫(yī)療和意外災害類幫扶救助資金的困難教職工,由工會委員會按上級相關資金使用規(guī)定,研究確定幫扶金額。
5.對來訪咨詢的,工會人員要熱心接待,并做好來訪接待記錄,對于不能解答的問題要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報告。
第四章 幫扶救助的標準
第十一條 生活幫扶
1.深度困難教職工根據(jù)財政專項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相應幫扶方案,由校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
2.因非個人意愿下崗失業(yè)、家庭收入明顯偏低、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相對困難的職工,每年每戶幫扶金額不超過2500元。
3.因本人或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遭受各種災害或突發(fā)意外等情況造成生活長期相對困難的職工,每年每戶幫扶金額不超過2500元。
4.關停并轉困難企業(yè)中,因停發(fā)、減發(fā)工資而導致生活相對困難的職工,每年累計幫扶金額不超過2000元,每次不超過1000元。
5.因發(fā)生自然災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損毀嚴重,導致基本生活暫無著落或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職工家庭。每戶一次性幫扶不超過2500元。
第十二條 醫(yī)療和意外災害幫扶
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遭遇意外災害,造成家庭較大經濟損失的,可視情況一次性應急幫扶500-1000元。
第十三條 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有上述情況者可按照同等條件的最高幫扶標準予以幫扶。
第十四條 信訪接待與政策咨詢
對于來尋求幫助的困難教職工,接待人員要堅持思想疏導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的原則,依據(jù)有關政策、法律,耐心解答問題,務使來訪人員有賓至如歸的感覺。
第五章 幫扶救助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第十五條 我校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資金主要來源以下方面:
1.學校工會經費。
2.社會和教職工愛心捐款。
3.上級工會的補助。
4.其他來源。
第十六條 幫扶救助金嚴格按照實名制,通過銀行卡發(fā)放。實名制表應包括:幫扶對象的工作單位、基本情況、聯(lián)系方式、身份證號、幫扶金額、經辦人簽字等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愛心捐款實行專人專項專用,任何機構任何人不得截留。
第十八條 上級工會的補助和其他來源的幫扶救助金統(tǒng)一納入學校工會的幫扶救助金管理,??顚S?,不得挪用。
第七章 幫扶救助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 校工會要建立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檔案,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進行一至兩次調查摸底,根據(jù)變化情況更新相關資料,調整、修改困難教職工檔案。
第二十條 做好困難教職工幫扶救助相關記錄,定期對幫扶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檔,做到完整、清晰、無遺漏。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學校教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原第六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制度》(遼電大工發(fā)〔2008〕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校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