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yè)技術學院)委員會
全體會議議事規(guī)則
遼開大黨發(fā)〔2024〕5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規(guī)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以政治建設為統(tǒng)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黨的領導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
第三條 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的委員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發(fā)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yǎng)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四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的,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第二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六條 學校黨委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執(zhí)行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學校章程、學??傮w發(fā)展規(guī)劃、綜合改革方案等事關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重大事項。
(三)學校黨的建設的重大事項。
(四)學校黨委及領導班子任期目標,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校長工作報告等。
(五)決定召開學校黨員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六)選舉學校黨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增補和撤銷黨委委員等。
(七)推選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八)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需要由黨委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黨委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全委擴大會,擴大范圍由黨委常委會或黨委書記決定。
第八條 黨委全委會由黨委常委會召集,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到會時,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主持。非黨員校領導、學校紀委委員為黨委全委會經常列席人員。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議題承辦部門(單位)提出建議并報黨政辦公室匯總,由黨委書記審定。
第九條 黨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方能召開。出席、列席會議的人員因故不能到會,應事先向黨委書記請假。
第十條 因故不能參會的委員,可事先對該次會議議題發(fā)表意見、建議;對因故缺席的委員,會后應由學校黨政辦公室向其通報會議情況。
第十一條 黨委全委會議題一般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黨委書記提出。需提交黨委全委會研究決定的事項,要進行充分調查論證。涉及學校改革發(fā)展和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應通過一定程序和不同方式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凡是涉及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等審議或論證的重要事項,要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二條 黨委全委會一般不臨時動議。預先未列入會議的議題,黨委全委會原則上不予研究討論,緊急問題除外。
第十三條 黨委全委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fā)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黨委書記、校長應當最后表態(tài)。
第十四條 黨委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委員半數(shù)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shù)。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候補委員和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 黨委全委會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主持人有責任予以提醒。
第十六條 黨委全委會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fā)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部門(單位)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
第十七條 黨委全委會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guī)定。
第四章 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與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黨委全委會的決定或決議,由黨委常委會負責貫徹執(zhí)行;由學校分管校領導或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學校黨政辦公室協(xié)助黨委常委會進行黨委全委會決定事項的督辦檢查,并將落實情況向黨委書記報告。
第十九條 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不適宜或不可能按原決議執(zhí)行時,經黨委常委會或學校黨委書記同意,可提請黨委全委會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黨委全委會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fā)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fā)會議紀要,分送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歸檔會議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則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校黨政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